河北省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近日,河北省發布了《河北省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更進一步明確了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確定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主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類重點揚塵污染源按要求加裝視頻和PM10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道路應加大清掃保潔力度,實施“以克論凈”考核和道路塵負荷走航監測。揚塵污染進入精細化管理新階段。主要內容有如下: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加強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監管,有效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和《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確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重點揚塵污染源是指對周邊環境空氣質量影響明顯,在一定時段內應當實施重點監管的揚塵污染源。
第三條 對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確定和監督管理遵循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公開透明、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一監管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確定與調整工作,編制并管理本級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納入本級空氣質量監管平臺。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在本部門業務范圍內開展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確定、公開、調整等工作,動態共享揚塵污染源信息。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
(一)位于城市(縣城)建成區內,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3個月及以上,處于拆(破)除施工、土石方施工等階段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
(二)位于城市(縣城)建成區外,用地面積1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6個月及以上的建筑、市政設施、交通道路、河道整治工程等;
(三)降塵量高于區域交通道路降塵量均值的道路。
(四)距離城市(縣城)建成區、交通干線3千米以內的露天礦山、采砂、采石廠。
(五)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重點監督管理的其他易揚塵源。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點揚塵污染源確定的按以下程序納入管理:
(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的意見,并書面通知責任單位。
(二)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生態環境部門收到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單位。
(三)縣級生態環境部門于每月25日前初步確認納入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的項目,報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予以確定。
(四)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審核完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開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每月調整更新。
(五)重點揚塵污染源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應于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共享項目所屬行政區劃、項目名稱、具體位置,開工(開挖、開采)日期、建設或使用周期、竣工日期,聯系人、聯系方式,揚塵污染防治(含道路清掃保潔)措施及經費預算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調整重點揚塵污染源的申請,經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查驗,并報經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調整。
(一)項目竣工或關閉的;
(二)項目平基、拆除或土石方施工等易產生揚塵作業已完成,采取硬化、密閉苫蓋或噴淋措施,揚塵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
(三)降塵量連續兩個月低于區域交通道路降塵量均值的。
(四)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調整的。
第八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主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的規定,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施工類重點揚塵污染源按要求加裝視頻和PM10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如實向項目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施工場地項目與揚塵污染防治相關材料。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道路應加大清掃保潔力度,實施“以克論凈”考核和道路塵負荷走航監測。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