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十四五”VOCs 減排目標順利完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把解決當前 VOCs 治理突出問題放在重要位置
近年來,我國PM2.5污染治理取得積極進展,但濃度仍處于高位;同時,O3污染問題凸顯,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夏季空 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VOCs是形成PM2.5和 O3的重要前體物, 我部通過印發治理方案,完善排放標準體系,開展監督幫扶,不斷加大VOCs治理力度,管控水平逐步提高。但當前VOCs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必須加快解決。一是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和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落實不到位, 主要集中在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逸散、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等無組織排放環節。二是治理設施綜合效率低。廢氣收集率普遍偏低,廢氣旁路多且無有效監管,部分企業甚至通 過旁路偷排直排;部分治理設施低效,運行不規范,許多企業普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術;部分加油站油 氣回收裝置運行不規范甚至閑置。三是非正常工況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設備調試、生產異常等非 正常工況 VOCs 管控不到位,火炬排放未納入監管范圍。四是源頭控制力度不足。國家產品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全面執行后監管力度有待加大,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使用比例較低。
國家“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加強 PM2.5和O3協同控制,加快VOCs排放綜合整治,到2025年,VOCs排放總量下降10%以上。各地要切實提高認識,把解決當前VOCs治理突出問題放在重要位置,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在繼承過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礎上,大力推進 VOCs 綜合整治,有效降低 VOCs 排放量,為完成“十四五”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堅持問題導向,深入推進 VOCs 綜合治理 (一)開展 VOCs 治理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
(一)開展 VOCs 治理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
各地要系統梳理《“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各項任務措施和 2020 年生態環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反饋的VOCs治理問題,對重點任務完成 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對未完成的重點任務、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要建立VOCs治理臺賬,加快推進整改;針對監督幫扶反饋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要舉一反三,仔細分析查找薄弱環節,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和執法行動。“回頭看”工作要于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二)針對當前 VOCs 排放突出問題開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合成樹脂等石化行業,有機化工、煤化工、焦化(含蘭炭)、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輪胎制造等化 工行業,家具、汽車、船舶修造、零部件、鋼結構、鋁型材、彩涂板等工業涂裝行業,包裝印刷行業以及油品儲運銷為重點,并 結合本地特色產業,組織指導企業針對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 理設施、油氣回收、非正常工況、產品 VOCs 含量等10個關鍵 環節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具體要求見附。8 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 并匯總形成行政區域內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督促企業加快 整改。
各地要指導企業認真對照已全面執行的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和制藥、油墨涂料膠粘劑等行業排放標準,已發布即將全面執行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農藥、鑄造、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等排放標準,油墨、涂料、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VOCs質量標準,以及地方VOCs相關產品質量和排放標準開展 排查整治,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人,確保整治工程按期完成;對能夠立行立改的問題,要抓緊整改到位。6-9 月,對所有涉LDAR企業開展一輪LDAR數據質量檢查抽測,對重點企業VOCs廢氣收集情況、排放濃度、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以及儲油庫、加油站、油品碼頭油氣回收設施組織開展一輪檢查抽測,督促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企業加快整改,納入VOCs 治理臺賬。10 月底前,指導企業基本完成廢氣旁路分類整治;對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問題,最遲在下次停車(工)檢維修期間完成治理;其他問題原則上在2021 年底前完成整改。
中國鐵路、中國船舶、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海油、國家能源、中化集團、中煤集團、國藥集團等中央企業要切實發揮 模范帶頭和引領示范作用,組織專業隊伍,對集團下屬企業開展 系統排查并建立治理臺賬;加大資金投入,高標準完成各項治理 任務。各中央企業要將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及時報當地生態環境5 部門;2021 年 9 月底前,匯總集團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報生態 環境部。 各地要加強非正常工況 VOCs 管控力度,督促重點企業制定非正常工況 VOCs 管控規程,并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指導督 促石化、化工企業制定檢維修期間 VOCs 管控方案,要求企業實施檢維修作業前提前報備。企業檢維修期間,利用走航、網格化 監測等方式加強監管,對重點企業檢維修實施駐廠監管。將石化、 化工行業火炬排放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加大源頭治理力度,積極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國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執 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曝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及其生產、銷售、 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相關企業責任。結合本地產業結構特征,系統梳理使用涉 VOCs 原輔材料的重點企業,制定源頭替代實施計劃,明確分行業源頭替代時間表和重點項目。
(三)加強VOCs治理指導幫扶和能力建設
各地要整合執法、監測、行業專家等力量組建專門隊伍,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活動。通過組織專題培訓、現場指導、新媒體信息推送、發放實用手冊等多種方式,向企業詳細解讀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對治理進度滯后的企業,要及時督促提醒,確保完成治理任務。定期組織環境執法人員開展VOCs治理監督執法專題培訓;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2020 年版)》的要求,加強基層VOCs執法裝備建設。
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按照《2021 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要求,持續加強VOCs組分監測和光化學監測能力建設。加強污染源VOCs監測監控,2021 年 9月底前,完成VOCs重點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自動監控設施安裝聯網工作;對已安裝的VOCs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開展排查,達不到《固定污染源廢氣 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要求的,督促企業整改。鼓勵企業對治理設施單獨計電;安裝治理設施中控系統, 記錄溫度、壓差等重要參數;配備便攜式 VOCs 監測儀器,及時了解排污狀況。鼓勵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廠內VOCs無組織自動監控設施,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自動監控、中控系統等歷史數據至少要保存1年,視頻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三個月。
三、強化監督落實,壓實 VOCs 治理責任
各地要加強組織實施,監測、執法、人員、資金保障等向VOCs治理傾斜,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做好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細化落實方案,精心組織排查、檢查、抽測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對排查、檢查中發現的 VOCs7 排放違法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涉嫌環境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嚴肅查處;通過“兩微”、官方網站等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查處通過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設施擅自停運、 嚴重超標排放,以及VOCs監測數據、LDAR、運行管理臺賬造假等行為。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區域內各地市生態環境 部門業務指導,強化統籌調度,對治理任務重、工作進度慢的城市,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幫扶指導力度。2021年9月底前, 將“回頭看”情況、細化落實方案以及排查清單、治理臺賬報送生態環境部,12月底前報送進展情況總結。 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 重點監督各地“回頭看”和 VOCs 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整改到位;有關情況納入“十四五”VOCs 減排核算。對 2020 年監督幫扶反饋問題整改不到位,VOCs 治理進度滯后、問題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業,生態環境部將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 察,并通過通報、公開約談的方式壓實責任。